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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11- 13 15: 01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继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合州情实际,制定了《甘孜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办法》的施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我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机制,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措施落地落实,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办法核心及重要解读内容

《办法》共16条,从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等方面,对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考核对象及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

(二)县(市)人民政府考核程序 

一是日常考核。州食品安全办及有关州级部门(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工作任务完成的时效、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二是年中督促。按照州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计划,每年确定抽查督促范围,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是年终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报告、相关佐证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州食品安全办。

四是年终评审。州食品安全办及有关州级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查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考核评定记录表上评分。

五是综合评议。州食品安全办根据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有关州级部门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审,运用到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中。

六是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 

(三)州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考核程序

州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州食品安全办。

州食品安全办对各部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审,运用到州政府对州级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中。

(四)考核结果运用

《办法》规定,各县(市)、部门考核结果为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相应激励。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奖励。根据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开展约谈。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出台意义

《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措施落地落实,提高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能力和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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